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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后用微信處理工作身亡認定工傷,居家線上辦公該如何保存固定證據呢?

      案例簡介

             近日,廣東廣州。一男子下班后用微信處理工作突發疾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引發網友熱議。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后宣告死亡。據石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后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石某的妻子田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的死亡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田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官看法

      職工居家線上加班能否視為在“工作崗位”?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石某于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屬于工作崗位,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復工作信息。且結合田某與同事的陳述,其與石某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互相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回家后繼續線上處理工作是常態。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19時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院指出,為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完善,居家線上辦公已經成為很多行業、領域的工作常態,在此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傷亡的情況并不少見。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準確把握立法本意,認定下班后居家線上辦公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實務分析
      居家線上辦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證據?

             勞動者及其家屬要有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的各種郵件、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一旦引起糾紛,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可能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版權信息 | 來源:勞動法全集、廣州日報,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勞動派編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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